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二、受理公证申请范围
申请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并在菲律宾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临时出国(在菲停留6个月以内)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中国驻拉瓦格领事馆可受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生存、指纹及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等。
三、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菲律宾合法居留证件(ACR I-Card)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具体材料和要求:
种类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体要求 |
一般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房产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 2、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自2017年9月11日起,我馆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公证。详情请见以下链接。)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应当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不能到场的应有书面意见书。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应保证确实为了其利益。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3、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被继承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所放弃房产或财产证明。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 2、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4、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应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用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5、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驻外使领馆要求办理。 |
指纹公证 | |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 有关文书原件 |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委托书、送达回证等司法文书,或银行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
四、 收费标准及 办证时间
办证时间 | 费用 |
5个工作日 | 1200比索(民事类) 2400比索(商事类) |
加急费(第3个工作日取证) | 加收 1100比索 |
特急费(第2个工作日取证) | 加收 1700比索 |
如申请人办理“一式多份”公证书,即申请人同一次申请办理的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及两份以上的公证书,则只收取一份正本费,其余按照副本且不分民事、商事类,一律每份收取400比索。“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按一份加收加急或特急费。
五、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二)《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须打印或用墨色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
(三)中国国内出具的各类文书、证书,如商业合同、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以及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在菲律宾使用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在中国国内公证机构办理附有英译文的公证,并办理中国外交部或有关地方外办及菲律宾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